仅有“无期”还不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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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1

 【缘木求鱼】

  严刑峻法之外还要有别的有效手段。

  木木

  秦以严刑峻法治国,这是比较公认的观点。但在统一中国之后,秦的国运却很命苦,很快就亡掉了。虽然灭亡的原因众说纷纭,但在后人总结出的千百条经验教训里,“苛法”,倒一直是最有分量的一条。

  秦之后的朝代里,明朝的刑罚也挺严苛,从朱元璋起头儿,只要抓住了贪赃枉法的(或者搞了其他什么事情,惹皇帝不高兴了),处罚往往都挺残酷。虽然明的国运不错,挺了二百多年,但覆灭之际的遭遇,还是挺让人唏嘘。崇祯皇帝打仗没钱,竟然低三下四地跟臣子、亲贵们讨要,居然还讨要不出。后人大约就要疑惑严刑峻法的有效性。

  有这样的疑惑,其实一点儿也不奇怪。就人的本性而言,即使再厉害的皇帝、再厉害的处罚,也只能吓人于一时一事,时间一长、历练一多,人们大多都是见怪不怪。但比较吊诡的是,虽然前朝的历史反复证明“苛法”的无效性,但面对解决不了的难题、改变不了的人心,许多人许多时候还是会本能性地祭起严刑峻法的法宝。

  这就有点儿问题了。

  平心而论,严刑峻法还是很吓人的,违法犯罪被抓住,不但自己小命不保,还殃及整个家族,在正常思维下,可怕的后果面前,人们都应该理智地收手。但为什么吓得总是个体,而在整体趋势上却无效呢?这也不难理解。即违法犯罪之后,存在逃脱的概率。虽然逃脱概率有大有小、时大时小,但结合违法犯罪的利益收获,这个概率就有了很大的意义,只要犯罪获益足够大,即使逃脱概率格外小,也有试一试的必要:虽然被抓住了,肯定是个死,但万一没被抓住呢?那就可以世世代代享受荣华富贵了。

  中国有句俗话,叫做“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这是用来吓人的一句话。但因了逃脱概率的长期、普遍存在,就难怪许多人会不把这句话当回事。这样可以理解,只要没“伸手就被抓”,“漏网”过之后的逍遥,总会令人忍不住地心驰神往。

  前几天,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总经理王建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股票欺诈发行者的最高刑期,应该提至无期。相较于现有的“五年”处罚,“无期”,无疑算得上严刑峻法了。另外,施行这样的严刑峻法也算有根有据:股票IPO,募集资金动辄亿万,涉及的投资者也极为众多,在此过程中搞欺诈,在性质上与拦路抢劫无异。如果真能提至“无期”,也算实至名归。

  但结合历史经验,没有有效的配套措施,单纯的一个“无期”,远不足以震慑那些心思格外活泛的宵小之辈的欺诈执念;尤其对于那些格外“执拗”且富“献身精神”的人,“无期我一个,造福全家人”的现实选择还是有很大可能性的。因此,在施行“无期”的同时,必须多方面入手,卡死其欺诈获益的可能性,再配之以逃脱概率归零,股票欺诈发行或许才能得到本质性的遏制。

  其实,在去年的“两会”上,王建军代表就提出过这个议案,今年也算是二议。对股票欺诈发行者的最高刑期提高至无期徒刑,还是有很迫切的现实需要的,因为“科创板”即将面世,“注册制”马上施行,为这个新事物的健康、长远计,相应的保障措施,最好还是提前准备好,严刑峻法之外还要有别的有效手段。毕竟,“一颗老鼠屎,坏掉一锅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