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评论】以法律名义向恶俗婚闹说不,这种治理可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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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莘县县委宣传部、莘县文明办、莘县行政综合执法局、莘县民政局、莘县公安局、共青团莘县县委、莘县妇联7部门联合发布通告,决定对低俗、恶俗、危险闹婚的现象进行集中治理。(5月6日《人民日报》)
图为2018年临沂一起婚闹行为。
坊间民俗方面的问题,公权力一旦介入,每每会招来“权力越界”的质疑,比如,一些地方出于善意出台的“禁止滥办酒席”等文件,常常被指涉嫌滥用权力。的确,公权力应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红线,公民“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权利应受到尊重。法治社会中,公权力参与的公共治理,首先必须存在法律依据,而不能仅凭善意、目的正确。
这个语境下,政府部门对恶俗婚闹行为的干预,是否可行,首先仍要进行法治评估。而从当地官网发布的通告来看,治理婚闹不只是目的正确那么简单,比如通告列举了一些婚闹行为的违法之处——在城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诸如把新郎用胶带捆绑在树上或者电线杆上,浇啤酒、倒酱油、砸鸡蛋,以及扮演种种不雅角色做搞怪动作等行为,违反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婚闹行为若扰乱公共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图为2015年淄博一起婚闹行为。
通常而言,民俗层面的问题,公权力不宜过度干预,但完全不管,也不对。正确的治理方式,应当是通过倡导弘扬健康文化,来抵制低俗文化。公权力干预民俗文化过程中,切忌简单粗暴,否则,政府形象、法治公信的成本可能是难以承受的。民众必然质疑:今天你用不合法的手段做了正确的事,明天会不会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做不正确的事?或者说,公权力的越界,某种程度上甚于低俗文化带来的危害——这也是法治社会特别强调“法无授权不可为”这种公权力行为准则的根本原因所在。
而对于已经触碰法律的民俗文化,执法部门不但有权干预,而且应积极干预。对于一些游走于法律边缘的民俗,执法部门即便不宜强行介入,但依法提醒,以防止其发展成为违法行为,也在职责范围内。
事实上,不少地方的一些婚闹风俗内容,都为法律所不容,比如调戏羞辱伴娘以及拿新人和家属取乐等等,明显属于侵犯人身权利。而触及到治安和刑事法律的问题上,即便你情我愿,也是不行的。对那些庸俗不堪且明显违法的婚闹,相关部门早该出手,依法干预。
不少恶俗文化之所以能够延续下来,甚至被一些人“发展创新”,一是不违反从前的法律,而随着法制不断发展完善,一些恶俗文化已经见不得法律的光,但一些法律意识淡漠的人并没有意识到。二是治理民俗层面的问题,确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工作,力度不够,难有效果,力度大了,有可能导致权力越界,而相关部门的不作为或有限作为,难免会给那些低俗文化的拥趸者造成错觉。
莘县对低俗、恶俗、危险闹婚的集中整治,若能够严格把握依法行政尺度,依法整治同时在倡导健康文化方面做更多工作,这种以法律名义向恶俗文化“说不”的公共治理,应该能够得到社会认可。而这种严格依法干预不健康民俗文化的治理手段,更应为更多地方所借鉴。(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