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平遥假陈醋涉嫌多重价格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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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平遥古城假陈醋事件,山西省晋中市食药监局与平遥县市场监管局组成调查组,对整个平遥县范围内的食醋生产企业及小作坊进行全面检查,多家无证生产及销售的商户被查处,此前报道中“醋缸中漂死苍蝇”的醋厂,也被现场查处,停业整顿。8日上午,调查组向平遥县发改局发函,建议对有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目前,该局已展开调查(10月9日《新京报》)。
对平遥假陈醋涉嫌价格违法一事进行调查,在获得多数人认可的同时,也有一种论调认为,平遥古城假陈醋虽然价格是高了些,但商贩并没有强制买卖,最多是一种买卖不诚信行为,为何要按价格违法查处?还有人认为,醋是市场价格放开商品,价高价低市场说了算,平遥假陈醋即使价高也是市场行为,不应该追究个人责任,现在这样做是舆论压力下的走偏。笔者认为,这些观点都是不可取的。
我国价格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也就是说,即便是放开价格的商品,经营者也必须诚信经营,不得实施价格欺诈等行为。但在平遥古城假陈醋事件中,一些醋贩把从其他厂家批发的低价劣质醋、醋酸等勾兑醋、机制醋等,虚假宣传为“纯手工酿造”“古法酿造”,欺骗外地消费者与之交易,不但涉嫌经营不诚信,更涉嫌价格欺诈。
同时,食醋虽然是市场放开商品,经营者定价也不能完全随心所欲,而必须在法规的框架内定价。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同时,与该法配套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指出,商品的价格和服务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不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者服务的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的规定。在平遥假陈醋事件中,几乎所有的醋贩都是在没有明码标价的前提下,在相同的时间段内以高出当地同等档次相关食醋价格水平很多的方式欺诈忽悠外地游客与之交易,是一种非法高额牟利行为。
此外还不得不说的是,一些醋贩从其他厂家批发食醋后,通过掺水等手段变相增加醋的重量,但价格并没有因此降低等,属于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的欺诈和变相提高价格牟利行为。
总之,平遥假陈醋事件,是一个涉嫌价格欺诈、非法高额牟利、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以次充好、变相提价等多重价格违法的行为,不但是对当地具有300年历史“天下第一醋”品牌和健康醋市场的伤害,也是对当地旅游产业升级上档的掣肘,依据价格违法进行查处打击,一点不冤,而且还亟须重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