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垃圾处理收费要体现公平化和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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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公布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意见指出,要健全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制定和调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2020年底前,全国城市及建制镇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鼓励各地创新垃圾处理收费模式,提高收缴率。同时,探索建立农村垃圾处理收费制度(7月2日澎湃新闻)。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在一些城市早就是既定事实。此番发改委专门发文,表示要在“2020年底前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这既是对各地方相关尝试的认可与总结,也是为了推动已有管理经验能进一步体系化、标准化。需要说明的是,建立一套统一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绝不是要让公众额外缴纳公共费用。而更多的还是为了确保整个的收费过程能够更加规范、公平和高效。
现实中,生活垃圾处理费,主要以两种方式征收。一是将垃圾处理费附征于水、电、燃气等公用事业收费,按照居民消耗的水、电或燃气数量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二是通过居民自治组织或物管直接向业主收取垃圾处理费……应该说,这两种收费模式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那就是收费的过程无法体现明确的公共导向和道德立场,无法有效促进生活垃圾的减量化——在这种买卖关系中,市民花钱了,就觉得扔垃圾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甚至是不扔白不扔。
全面建立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最根本的初衷,还是在于兑现“产生者付费”的原则,这也可以说是一种基础性的公平。过去相当长时间,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主要由财政拨付;近些年来,尽管一些城市开始尝试征收“处理费”,但往往也是采取征收固定额度的定额制。而毋庸讳言,这种种做法明显都有失公允。与之相较,发改委最新“意见”指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将逐步转为计量收费和差别化收费。这意味着,多产生垃圾者将更多付费,这显然更加公平。
“收费”只是手段,促进垃圾的分类化、减量化和资源化才是目的。经济杠杆从来都是最好的调节器,基于计量征收所形成的差别化定价规则,其倒逼效应势必会向前传导,从而推动相当一部分人选择更加环保低碳的生活方式;而从另一角度看,全面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后,所可能带来的巨大利益蛋糕,也将吸引更多社会资本入局竞争,这必将极大推动生活垃圾处理整个市场规模的扩大和技术的持续提升。
公平化和市场化,理应成为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逻辑主线。“收费”绝不能体现为公众的普遍“增负”,而更多应表现为针对不同人群、不同生活方式征费额度的“有增有减”。而同样必须厘清的是,只有充分引入社会资本,强化市场化运营,才能真正让收来的垃圾处理费得其所用并发挥最大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