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丨尽快建立疫苗伤害救济制度 在全程追溯制度之外,保障疫苗安全还需要伤害赔偿制度

来源:       编辑:admin
2019-02-27

评论丨尽快建立疫苗伤害救济制度 在全程追溯制度之外,保障疫苗安全还需要伤害赔偿制度

2019年02月27日  07:00   21世纪经济报道   祝乃娟  

在全国两会即将到来之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月25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并邀请多位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到会交流,话题涉及大众关注的重点,包括消除狂犬病、疫苗全程可追溯、流感防控等。

在全国两会即将到来之际,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月25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并邀请多位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到会交流,话题涉及大众关注的重点,包括消除狂犬病、疫苗全程可追溯、流感防控等。

在发布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疾控中心主任高福表示,我国流感疫苗的接种率还比较低,徘徊在2%左右,流感的防控应该更加积极,要鼓励大家积极打疫苗,呼吁大家不要对可防控疾病的疫苗免疫、疫苗接种失去信心。流感疫苗接种率低,与今年1月我国流行性感冒死亡数为143例形成鲜明对比。再加上2018年长春长生疫苗事件,可以预见2019年全国两会上疫苗问题也将是关注焦点。

仔细观察近年来全国两会上的医疗健康类话题,可以发现它们在不断细化细分,医药界代表们也顺应了社会的呼声,不再只是关注宏观的医疗改革,关注“看病难”与“看病贵”,也开始关注疾病预防,比如疫苗安全,提升中医“治未病”的能力,等等。从最早的山西疫苗案,到2016年的山东非法疫苗案,再到2018年的长春长生疫苗案,疫苗安全话题不断升温。

进入新时代,人们不仅仅需要疫苗免费接种,更需要疫苗安全。难点就在于,疫苗安全经不起疫苗安全问题的影响与打击,公众对疫苗的信心一旦受到打击,那么恢复信心、重建疫苗安全公信力需要很长时间,并且最终的信心恢复,也不能只靠口头的呼吁与表态,人们需要看到实实在在的制度安排。

在2016年山东非法疫苗案之后,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2016年4月起实行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记录疫苗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2018年12月2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草案)》,明确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依法对疫苗研制、生产、流通、预防接种过程中疫苗的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负责,关于惩罚手段也综合运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手段。该《草案》自2019年1月4日起征求公众意见。

可见,针对疫苗建立起全程信息化追溯制度,推进的速度不可谓不快;不过,要重建公众对疫苗的信心,还需要建立一个完善而人性化的疫苗伤害赔偿制度。自从疫苗被发明以来,它是世界公认的最有效、最经济的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手段,但同时,疫苗也会对少数个体造成一些伤害,这不仅有个体原因,也有疫苗本身的原因,因此,各国对于疫苗对个体造成的严重伤害也有着救济制度,以及疫苗伤害补偿计划。就世界范围而言,1988年美国的《国家疫苗伤害补偿计划》最为典型,非常凌厉地对受害者提供有效而标准统一的救济;同时鼓励疫苗企业开发更有效更安全的疫苗,它规定,如果疫苗企业提醒了安全风险,并遵从了FDA的法规,可以免于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我国除了完善信息化疫苗追溯体系以外,还应该借鉴并尽快建立疫苗伤害救济制度,统一建立全国范围的赔偿标准,而不是各地有自己的标准,并且在认定伤害时让受害者因为程序复杂而难以得到赔偿。目前,我国疫苗赔偿伤害补偿有两类,一类疫苗主要是请求地方政府赔偿,二类则是请求疫苗企业赔偿,这显然不利于受害者索赔,请求赔偿的可操作性也不强。并且,认定疫苗伤害的过程中也有医疗机构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这一切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一个完备的疫苗伤害救济制度的确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重建与加强公众对疫苗的信心。并且,如果这项制度的立法能够具有双重立法目标(赔偿个体、鼓励疫苗企业开发与生产更安全的疫苗),那么也将不会因为严格的疫苗法规与执法而影响到疫苗企业的科研与生产积极性,并能鼓励他们开发与生产更安全更有效的疫苗。(编辑欧阳觅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