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将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分4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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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3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江芸涵)日前,成都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对县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办法》。
《办法》明确,评价对象为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评价工作在每年对各区(市)县政府开展评价的同时,对部分区(市)县进行实地督导检查,5年内实地督导检查覆盖全市所有区(市)县。
具体评价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区域内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6个方面。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90%以上指标评价为A等的为优秀;
80%以上指标评价为A等的为良好;
60%以上指标评价为A等的为合格;
评价为A等的指标未达到60%或评价为C等的指标超过10%的为不合格。
《办法》规定,当年度县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结果予以降级认定:
未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和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的;
县域义务教育校际均衡状况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标准的;
学生体质健康水平连续两年下降的;
发生教育重大安全事故或产生重大影响的校园安全事件的;
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据悉,评价结果将作为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奖惩和干部选拔使用的重要依据,作为市级奖励性教育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表扬;评价结果不合格的区(市)县人民政府要向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作出书面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