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局】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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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4

原标题:【教育局】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

  近期,有个别学校自行组织或通过民办教育机构组织考试,提前招生,严重干扰正常的招生秩序。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教育公平,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市教育局近日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规考试招生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违规招生行为进行集中整顿。

  市教育局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对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进一步重申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和长春市教育局招生“十不准”相关规定要求,再次组织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认真学习;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对义务教育招生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对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在此次集中整顿中,各县(市)区、开发区联合房地、城建、工商等部门,禁止开发商对新建小区学区划分进行违规宣传,严厉查处购房与民办学校招生挂钩的行为。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对学区划分政策的宣传,不听信开发商等非官方渠道关于学区划分的宣传。

  此次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得到了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组织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签订招生工作承诺书。对履职不到位,辖区内出现严重违规招生问题的,市教育局将在年度督政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排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2019年度招生计划;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办学资格。存在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学校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比资格。

  近期,有个别学校自行组织或通过民办教育机构组织考试,提前招生,严重干扰正常的招生秩序。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进一步规范招生秩序,严肃招生纪律,维护教育公平,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市教育局近日以县(市)区、开发区为单位,对辖区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违规考试招生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违规招生行为进行集中整顿。

  市教育局要求,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对辖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进一步重申教育部“十项严禁”纪律和长春市教育局招生“十不准”相关规定要求,再次组织辖区内的义务教育学校进行认真学习;完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各县(市)区、开发区设立监督举报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员的作用,对义务教育招生行为进行明察暗访;对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

  在此次集中整顿中,各县(市)区、开发区联合房地、城建、工商等部门,禁止开发商对新建小区学区划分进行违规宣传,严厉查处购房与民办学校招生挂钩的行为。各义务教育学校,通过家长会等形式,加强对学区划分政策的宣传,不听信开发商等非官方渠道关于学区划分的宣传。

  此次规范义务教育招生行为,得到了各县(市)区、开发区的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由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组织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签订招生工作承诺书。对履职不到位,辖区内出现严重违规招生问题的,市教育局将在年度督政综合考核中予以扣分,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在排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招生行为,各县(市)区、开发区要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对于民办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减少2019年度招生计划;对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取消其办学资格。存在违规违纪招生行为的学校及主要负责人,取消其参加各级各类评比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