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最大生产销售假冒消防车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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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30

中国医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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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大生产销售假冒消防车案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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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最大生产销售假冒消防车案判了 6案犯最长获刑10年最短1年

长江日报讯(记者梁爽 通讯员梁学东)6名男子向全国多省销售武汉汽车改装厂“云鹤”牌消防车,最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全部被判刑。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例。

据介绍,此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消防车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指控的涉案消防车多达57台,涉案金额高达1728.34万元,本案曾被公安部作为重大案件督办。

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何某与襄阳一汽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汽车公司的生产车间用于生产、改装消防车及其他专用汽车。宋某原系武汉汽车改装厂员工。武汉汽车改装厂于2005年1月注册“云鹤”牌商标,宋某在该厂工作期间负责 “云鹤”牌合格证的保管与打印。2010年,宋某辞去武汉汽车改装厂的工作,将自己保管的没有上交的30份“云鹤”牌无纸张编号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卖给何某。

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汪某、徐某、陈某、龚某等人向云南、辽宁、四川、河北、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地销售假冒武汉汽车改装厂“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无整车出厂合格证的消防车共计55台,销售金额1599.54万元。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0年,并处罚金800万元、230万元;被告人徐某、汪某、陈某、龚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25万元至20万元不等。何某、宋某、徐某、汪某和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8年5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何某和上诉人宋某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人何某、徐某、汪某、陈某和原审被告人龚某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何某伙同汪某、陈某等销售的39辆无商标及整车出厂合格证消防车属于伪劣产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上诉人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71万元;三、上诉人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30万元;四、上诉人徐某、汪某、陈某、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25万元至20万元。

长江日报讯(记者梁爽 通讯员梁学东)6名男子向全国多省销售武汉汽车改装厂“云鹤”牌消防车,最终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全部被判刑。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一案例。

据介绍,此案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消防车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指控的涉案消防车多达57台,涉案金额高达1728.34万元,本案曾被公安部作为重大案件督办。

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何某与襄阳一汽车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汽车公司的生产车间用于生产、改装消防车及其他专用汽车。宋某原系武汉汽车改装厂员工。武汉汽车改装厂于2005年1月注册“云鹤”牌商标,宋某在该厂工作期间负责 “云鹤”牌合格证的保管与打印。2010年,宋某辞去武汉汽车改装厂的工作,将自己保管的没有上交的30份“云鹤”牌无纸张编号的整车出厂合格证卖给何某。

2010年3月至2012年4月,被告人何某伙同被告人汪某、徐某、陈某、龚某等人向云南、辽宁、四川、河北、江苏、山东、广东、福建等地销售假冒武汉汽车改装厂“云鹤”牌整车出厂合格证及无整车出厂合格证的消防车共计55台,销售金额1599.54万元。

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何某、宋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0年,并处罚金800万元、230万元;被告人徐某、汪某、陈某、龚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25万元至20万元不等。何某、宋某、徐某、汪某和陈某均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2018年5月2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何某和上诉人宋某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上诉人何某、徐某、汪某、陈某和原审被告人龚某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何某伙同汪某、陈某等销售的39辆无商标及整车出厂合格证消防车属于伪劣产品,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为:一、撤销一审判决;二、上诉人何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71万元;三、上诉人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230万元;四、上诉人徐某、汪某、陈某、龚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25万元至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