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产品与“碰瓷”法律责任如何区分

来源:       编辑:admin
2018-07-19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郑 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白婷婷

  消费者可依法索赔

  记者:最近几年,电子商务可谓发展迅猛,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开网店的行列。不过,与以前的网店相比,现在的一些网店有了些许不同,有不少网店出售的商品是店主自制的产品,比如糕点、保健食品等。

  我们调查发现,有不少出售自制产品的网店没有工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其产品也缺失生产厂家、相关批准文号等信息。有不少人认为,此类网售自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

  郑宁:“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即属于“三无产品”。

  如果相关产品是厂家生产并进入流通或商家在出售中,消费者可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消费者已经购买了这样的产品,则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即“退一赔三”和底价五百元。

  另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即“退一赔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消费者可以保存相关证据(发票、购物凭证),网上购买需要保存实物照片、购物链接、交易快照、物流信息,向网络交易平台或卖家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如果还不能解决,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

  公益打假受法律保护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些买家发现一些网店出售的自制产品属于“三无产品”后仍然会购买,之后以各种理由要求退货或者向店家索赔。有些网店卖家将此类行为称作“碰瓷”,也比作线下的“职业打假”。

  刘俊海:“职业打假人”的行为一方面提高了制假售假的成本,另一方面让其他消费者免于遭受同样的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以,打假人拿一加三倍的惩罚赔偿不是不当得利,这是有法律保护依据的。

  郑宁:客观地讲,“职业打假人”的维权并非没有积极意义,出于公益的“职业打假人”以制止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为目的,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产品质量和消费领域的立法和执法。然而,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角色,滥用权利,就产生了很多问题,严重的甚至构成违法犯罪,其消极影响超过了积极影响。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的答复意见》称,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更有甚者针对某产品已经胜诉并获得赔偿,又购买该产品以图再次获利。上述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合法卖家可寻求保护

  记者:我们在调查中了解到,有不少出售自制产品的网店都遇到过故意索赔的买家,但很多时候为了店铺声誉就此妥协,尽快赔偿解决问题。

  郑宁:网店卖家应了解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抗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和规范职业打假人的建议提出的答复意见》称,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按照相关解释,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卖家应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寻求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的帮助。

  刘俊海:对这一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卖家确有失信违约行为,那么就无从谈卖家维权的事情。如卖家在网上销售自己种植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但也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配套法规与规章的规定,杜绝食品安全隐患,确保食品安全、无毒、无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若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要尽量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可诉诸人民法院。

  记者:就像刚才说的,出售自制产品的卖家,应按相关规定保障自己生产的产品无质量问题,保障消费者安全。同时,对于故意索赔买家的行为,应如何规范?

  郑宁:对于“打假人”应区别情况对待,通过合理配置利益机制、行政机关的裁量执法、司法机关的法律适用,对其行为加以规范。对于那些纯公益性的“职业打假人”,可以引导其成为消费者协会的合作伙伴,共同推动消费者保护法治的进步;对于那些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人,则不应支持,构成违法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刘俊海:疑假买假者要学会依法、理性、科学、文明维权,不要把维权行为变成侵权行为甚至犯罪行为,包括损害商业信誉罪。例如,倘若买假者向法院提起天价索赔的巨额请求,但未获法院支持,则消费者预付的巨额案件受理费亦由原告自己承担。不过,我认为,只要疑假买假打假行为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准确定位法律角色,严格恪守法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就应该受到全社会的尊重与肯定。

  苍蝇不叮无缝的蛋。更希望经营者慎独自律,见贤思齐,自觉告别制假售假、坑蒙拐骗的失信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终极目的不是赔偿,而是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