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评估应考量人民群众"客观性"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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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9

  在当前依法治国和法治实践中,运用法治指数进行评估有利于揭示我国法治建设的伟大成就,有利于加强对法治中国模式的科学研究,揭示我国法治实际运作中的真实情况。正如美国著名社会学家艾尔·巴比所言,通过反映社会状态或质量的社会指标,可以对某一社会现象进行评估。法治评估和指数设计是一种有效的评价工具,是对我国法治整体情况进行的测量。 

  法治评估及其指数体系,需要切实反映被评估对象的基本情况。它的价值与意义在于持续性进行数据收集和评估反馈,并通过专门性的组织和专业性的人员从事该项工作,进而在保证公正性和独立性的前提下真正掌握被评估者的客观情况。 

  法治评估不能忽视人民群众的需求,否则可能形成“法治泡沫”危害。由于评估实施过程中的科层权威、对被评估对象的博弈作用,可能会使得评估测量结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大打折扣。因此,在法治指数的设计、论证和评估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老百姓的需求和感受,让每一个公民在法治实践中实现“看得到、摸得着”的法治成果。例如,在政府执法方面,需要在执法决策、执法行为和执法效率等方面来进行完善,实现公众对执法的监督和考评,进而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实现公正和权威。 

  法治评估服务回应人民群众需求,首要的是明确法治评估的基本属性和基本范畴。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方面: 

  评估对象的明确性。在评估指标的调研设计阶段,需要较有针对性地收集和整理在评估运行和应用过程中的偏差和问题,需要积累宝贵的法治指数评估实践经验和操作方法,为评估指标设计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提供实践支撑。 

  评估指标的体系性。在评估指标体系的权重设置中,应当采用较为科学的统计学方法,对具体指标的重要程度和权重的大小程度进行合理设置和动态调整。同时,为了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操作性,应当设置数字比例类评估指标和社会满意度评估指标等的实施细则,采用统计学中的分位数体系统计法,能够较为合理地反映数量类和调研类评估指标的最终得分。 

  评估过程的科学性。在评估测量打分阶段,应当采用层次分析法对指标体系进行赋权,形成一个体现各具体指标之间相对重要性的判断矩阵。为了保证所形成的判断矩阵具有代表性和科学性,应该建立一个赋权专家委员会。即由法治建设各个领域的法学家、行政管理专家和具有基层实际工作经验的代表、普通公众代表等,评价各个具体指标重要性并构建判断矩阵。 

  评估实施的便捷性。在评估实施过程中,应当注重信息化技术的设计和运用,避免形式主义的“文山会海”。在当前大数据时代的背景下,法治指数评估的实践操作应当与新兴技术工具进行深度融合,实现评估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通过评估工作的信息化设计和系统建设,例如官方网站建设、数据库系统的“自动打分”“自动比对”等智能模型,有利于减少人为主观因素影响,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准确;有利于降低评估实践的工作量和时间成本,提高评估工作的效率。 

  评估结果的获得性。法治评估不仅强调软件化的工具性特征,而且还要突出信息化建设中的数据、网络和流程要素。在大数据时代,法治评估指数的信息化设计和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法治指数体系的具体实践操作是评估工作的关键环节。要关注便捷性,注重安全性,重视前瞻性。 

  建立科学的法治评估机制,还需要分析和研究法治评估中被评估对象和人民群众需求的关系问题,明确法治评估的关键环节和操作方式。 

  第一,法治评估的设计和实施,需要注意数据分析中考量评估者和被评估者的需求。在信息化设计与构建的平台中,需要重点区分不同使用者的功能价值需求。对评估者来说,需要考量的是数据采集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安全性、真实性和全面性;对于被评估者来说,考量的是提交数据信息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对于人民群众来说,考量的是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可获得性。 

  第二,法治评估需构建注重数据信息造假的预防措施。事前预防,明确对造假责任人的处理措施,并记入其档案材料。事后规制,随机抽取被评估对象的材料,并仔细审核其材料。指标涉及的材料数量较为庞杂,提高了其临时造假的成本。材料类型复杂,涉及文稿、照片等多个方面,临时造假的难度提高。 

  第三,法治评估要关注被评估对象的差距与排序。法治指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特点,形成了评估工作的不同模式构建。对于法治指数的指标设计,既有“判断是否类”定性指标,又有“数字比例类”定量指标,需要被评估对象基本能实现定性指标的全覆盖,定量指标的数据通过层次分析法和分位数统计法,也足以呈现出差距性。 

  第四,防止定量指标被过度重视。为了防止一些定量指标逆向调整的负面影响,需要采用分位数统计法,即把同一指标的各被评估对象的定量数据进行平均,得到平均数与分位数。与平均数和分位数偏离较大的被评估对象,将被抽查相关的材料,并评估其极端数据是否符合正常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