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改善水環境徐州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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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5

原標題:我市對排水與污水處理立法

8月29日至30日,市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徐州市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初審,標志著這項廣受社會各界關注的地方法規有望盡快完成立法程序,依法加快我市推進城鄉排水與污水處理建設,規范排水與污水處理行為,保護和改善城鄉水環境,防治內澇災害和水污染。

排水與污水處理既是城建環保工程,也是重大民生工程,與城鄉統籌發展、百姓生產生活、公共安全保障、生態環境改善息息相關,是關系國計民生的大事。近年來,我市排水與污水處理能力有較大提升。市水務部門提供的數據顯示,目前全市市區及縣城建有公共排水管網總長3510公裡、檢查井10萬余個、收水井9.5萬個、泵站83座、閘門178座,市、縣、鎮建設污水處理廠110座,建設農村污水處理設施481個。但對照新形勢新要求,我市依然存在著城鄉排水設施相對滯后、排放污水行為不規范、污水收集及污泥處置不到位,尤其農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慢、標准低等突出問題。特別是最近由台風“溫比亞”帶來的強降雨暴露出我市在排水能力方面存在的薄弱環節,亟待通過制定相關法規,對我市排水與污水處理的有關規劃、建設、運行與維護等進行規范。

市人大常委會農經工委相關負責人認為,當前我市排水管網建設仍存在“重地上輕地下”“重建設輕管理”等傳統思維,市政排水整體規劃、建設管理相對滯后,隻有立法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城市內澇和水環境污染等問題。為此,市人大常委會在充分調研、學習借鑒兄弟城市排水與污水處理先進做法的基礎上,起草了《條例(草案)》。市人大常委會農經工委在關於《條例(草案)》審查意見的報告中指出,此立法項目的立法依據、立法基礎、發展需要等都很充分。國務院頒布實施《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后,為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地方立法提供了依據。我市頒布實施的《徐州市城市排水管理辦法》從規劃與建設、許可與監督檢查、設施養護與安全等方面,為立法奠定了實踐。近年來,全市雖然開展了多輪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水環境狀況較大好轉,但時有反復現象,其根源之一就在於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法律體系不完善,排水與污水處理管理亟待加強。因此,制定該條例的各項條件已經成熟。

據了解,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初審的《條例(草案)》共七章四十條,包括總則,規劃和建設,排水,污水處理,設施養護與安全,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市人大常委會在審議中認為,《條例(草案)》充分依據上位法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對迫切需要解決的一些問題作了規定,填補了有關法律法規的空白,具有四個方面的特點:一是遵循科學規劃原則,明確保障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用地,保証建設空間,最大程度降低內澇災害對城鄉影響和對水生態環境破壞。二是遵循綜合利用原則,通過規劃、設施建設和政策鼓勵等方面,明確污水再生利用和污泥資源化利用等規定。三是遵循配套建設原則,要求城鄉新建、改建、擴建的主體工程與排水設施建設、改造同時設計、施工、驗收和投入使用。四是遵循城鄉統籌原則,明確了鎮、村排水與污水處理規劃、建設、監督、運營、經費等規定。

記者還了解到,本次常委會會議上,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條例(草案)》認真審議后,提出了一些意見建議。初審后,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農經工委等將會同有關方面,圍繞修改意見繼續開展調研和評估論証,進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范海杰)

(責編:蕭瀟、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