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让共享经济行稳致远

来源:       编辑:admin
2018-08-07

  如今,“共享”日渐融入我们的生活。依托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深度应用,资源在不同空间、不同主体之间快速多元共享越来越成为常态。国家信息中心发布的《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共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49205亿元,比上年增长47.2%;预计未来5年,有望保持年均30%以上的高速增长。

  共享经济的迅猛发展给现行法律制度提出了新要求、新课题,我们应该如何建立和完善相应法律制度,更好适应和推动共享经济行稳致远?

  共享经济信用体系如何建立?

  2017年6月,江苏南京,2000多名某共享单车品牌用户向政府部门投诉押金无法退还。与此同时,共享单车被偷被毁、在共享平台出租的房子被租户严重破坏等用户故意毁坏共享资源的事件也不鲜见。

  “共享经济的根基是信用,没有信用的保障,就无法实现共享经济的安全性。”北京大学中国信用研究中心副主任杜丽群教授认为,在共享经济模式下,交易双方的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可能会更大,信用机构如果能够有效地将共享经济的参与者和消费者进行信用评级和披露,那么消费者就能判断哪个企业是诚信的,企业也可以通过消费者的信用等级来选择服务对象。

  “在搭建共享经济平台时,应首先建立起交易、信任及信用评价反馈机制,使得参与共享经济平台的各方不仅可以看到交易价格,而且能够查询到交易对象信用评级信息。”对于通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来助推共享经济的发展,杜丽群认为可以从3方面入手:一是加快培育专业的第三方信用中介服务企业,构建用户信用评级系统,通过跟踪用户点评共享平台及供需双方交易效果评价的数据记录,对共享平台及其客户提供专业的交易信用评级服务;二是对共享经济交易中的失信者进行公开披露,以失信惩戒遏制交易中的失信行为;三是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线上注重与社交网络、电商平台合作,线下整合工商、税务、公安、法院、银行等部门的信用记录,建立起共享经济网上信用平台和线上线下相结合的安全信用体系。

  “未来共享经济发展的深度、广度将直接受到信用立法的制约,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对信息数据的保护非常重要。”杜丽群认为,信用法律应明确哪些信息是属于不能披露的,对信息的整理、收集、分析、发布也应作出相应规定,同时明确失信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从而真正激励守信者,惩罚失信者。

  共享经济从业者权益如何保护?

  《中国共享经济发展年度报告(2018)》显示:2017年我国参与提供共享经济服务的服务者人数约为7000万,比上年增加1000万;其中,共享经济平台企业员工数约为716万,比上年增加131万。

  如今,“共享经济平台+个人”的用工模式渐成常态,这些被称为“网约工”的共享经济从业者可能会遇到一些诸如劳动权益保障等难题。前不久,某网约车司机载客时与私家车发生剐蹭,因未与平台签订劳动合同,事后网约车平台拒绝为司机理赔,保险公司也以非法营运为由拒绝赔付。最后,网约车司机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网约工’面临的身份困境,是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的首要难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网约工”作为一种新型用工形式,在法律中尚无明确界定,其用工属性到底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尚无定论。如果是劳动合同关系,那么用工平台就必须严格遵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其缴纳“五险一金”,承担责任事故、工伤事故等赔偿责任;如果是雇佣性质的劳务关系,则构成平等的民事合作关系,由合同法进行规范,双方可以书面约定各自权利、义务。

  “尽快消除这一新型用工模式在法律中的模糊地带,是强化‘网约工’劳动权益保护的治本之策。”刘俊海建议,无论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网约工”的基本权益应当得到保障,如果是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可以保障劳动者的人身权益;如果是合作关系,可以通过约定,由平台或者自己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等方式来转嫁风险。

  “保障‘网约工’权益,需要网络平台、‘网约工’自身以及政府、社会各方面的努力。”刘俊海建议,建立完善与之匹配的社会保障政策,做到精准施策;增强现行社保制度缴费标准的弹性,完善“网约工”的社保制度;明确“网约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确定平台方的工伤保险缴费义务等等。

  共享经济要守住法律底线

  共享篮球、共享雨伞、共享充电宝……当前,各种共享经济概念和项目层出不穷,有人质疑:不少共享模式,不仅不是共享经济所倡导的“激活闲置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反而衍生新的浪费。

  国家信息中心办公室副主任张新红认为,“共享经济”是一种发展理念,然而实践的发展远远比理念的成熟要快得多。目前,共享经济还处在一个从导入期到成长期的转型过渡阶段,离成熟尚有距离,更谈不上过度。只要一种共享模式不违反法律,就应尽量用包容、创新的态度去看待。有时候,各类共享模式的层出不穷,既是经济活力释放的体现,也是市场竞争的结果,其中出现的争议和问题都能在此后的发展和完善中得以解决。张新红认为,可以将“能不能发展起来”,作为一种共享经济模式是否成立的界定标准,而这个标准最终要靠市场优胜劣汰来决定。

  “当然,共享经济也要守住法律底线。”张新红表示,现实中一些浑水摸鱼的不法分子,企图把共享经济变成圈钱工具,对于各类打着“共享”旗号的违法犯罪行为,相关部门应严厉打击。对共享经济的包容鼓励,并不意味着放任自流,企业要想在共享经济业态中赢得竞争优势,合规运营才是关键。


  《 人民日报 》( 2018年05月16日 17 版)

(责编:易潇、赵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