喷涂“涉毒家庭”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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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2

  日前,网上有消息称,广东省惠来县鳌江镇10户家庭的大门和墙壁上,被用油漆喷涂了“涉毒家庭”的字样。对此,当地有关部门回应称,确有其事。这10个家庭中,都有家庭成员涉及重特大制贩毒案件。喷涂“涉毒家庭”的行为,是鳌江镇政府组织的,且得到了当地村民的同意。

  针对此事,网友的评论基本可以分为两派:力挺派认为,这个办法好,能切实起到教育效果;反对派则认为,这样不好,一人做事一人当,不关家人事。对这两派观点,笔者都不敢苟同。

  喷涂“涉毒家庭”的做法,真的“能切实起到教育效果”吗?答案其实并不确定:知耻而能改的,可能有;破罐子破摔的,也未必没有。这还不是最关键的。问题的核心在于:在法治社会,评判某种行为是否合法、正当,不能从行为的效果倒推,而必须审视行为本身是不是于法有据,是否符合法治精神。对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为禁止。这是常识。那么,镇政府在涉毒人员家门口喷涂“涉毒家庭”的做法,有任何一项法律授权吗?当然没有。因此,即便此举真如有些人臆想的那样,“能切实起到教育效果”,它也是反法治的,也是不能被允许的。

  喷涂“涉毒家庭”的做法,确实有“一人犯罪,株连全家”之嫌。反对株连,这当然没错,也符合法治精神。然而,就此事而言,把批评的立足点放在“一人做事一人当,不关家人事”上,却并未触及问题的根本。因为照此逻辑推演,假如该家庭只有涉毒人员一位成员,或者全部家庭成员均涉毒,那在其家门口喷涂“涉毒家庭”,就变得顺理成章、无可厚非了。这无疑是荒谬的。原因之一已如前述,公权力法无授权即为禁止。原因之二,喷涂“涉毒家庭”的行为,其实跟古代在罪犯脸上刺字以及若干年前将人犯挂牌游街的做法,本质上并无二致,都是对有罪错者的一种羞辱。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即便是罪犯,其人格尊严亦不容侵犯。羞辱,在法治社会是没有合法存在空间的。

  至于说喷涂“涉毒家庭”的做法“得到了当地村民的同意”,就更是不值一驳的借口。村民同意替代不了法律,“多数人的暴政”尤其值得警惕。

  报道称,惠来县涉毒问题严重,2014年先后被国家禁毒委列为“毒情严峻重点关注地区”和“制毒严重通报警示地区”。在这样一个地方,因为毒品犯罪猖獗而产生某种“病急乱投医”的焦虑,是可以理解的。但无论如何,打击毒品犯罪、开展禁毒斗争,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遵循法治思维、依照法治方式进行。任何与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权力任性,都应该马上被叫停、纠正和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