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正确慎重合理使用各项调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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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福建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正确慎重合理使用各项调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措施。新形势下,如何依法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严格规范运用调查措施,是摆在各级监察委员会面前的一道“考题”。
今年以来,福建省纪委监委以学习宣传贯彻监察法为契机,起草制定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执纪监督和审查调查工作试行办法等多项制度,坚持会用、善用、慎用各项法定调查措施,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
“要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要素使用调查措施,严把事实关、程序关、法律适用关,以严密的监督治病救人、以严格的调查彰显法治、以严肃的处置强化震慑,不断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努力取得良好政治效果、法纪效果和社会效果。”3月21日,监察法甫一颁布,福建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省监委主任刘学新就对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和纪检监察干部严格依法履职提出要求。
会用:形成反腐震慑效应
4月17日,永安市罗坊乡财政所原所长游榕梢涉嫌贪污犯罪案宣判。游榕梢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了解,3月5日,迫于反腐败高压态势,游榕梢在乡纪委干部的陪同下到永安市纪委监委自首,主动供述了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占有使用的行为。针对当事人的供述,永安市纪委监委经初核后,决定对其进行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后,调查组兵分两路:调查一组根据乡纪委提供的线索以及被调查人的供述,立即前往乡政府、银行等地,采取查询、调取、询问等调查措施,收集涉案转账支票、现金支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调查二组严格按照程序,对被调查人采取讯问措施。
然而,面对讯问,游榕梢在挪用款项的行为方式以及主观上是否想要归还等关键问题上,始终避重就轻。调查人员通过查阅大量财务记账凭证等,发现其在挪用公款后存在伪造票据、虚列支出和收入不入账等平账行为,便立即调取固定该重要证据,并形成时间、动机、证人证言、书证等一一对应的证据指引清单。最终,在大量证据面前,游榕梢如实交代其在明知客观条件无法归还挪用款项后,心存侥幸采取了平账行为。
“办理此案时,调查组综合运用了谈话、询问、讯问、查询、调取、鉴定6项调查措施,在综合研判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书证等环环相扣的有效证据,顺利完成案件调查工作。”永安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徐文告诉记者,3月8日,永安市纪委监委给予游榕梢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是该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履职的一个例子。据福建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了正确合理使用调查措施,他们依照监察法,制定了《福建省监察机关调查措施使用规范》等制度,对12项调查措施和3项提请协助措施,从适用范围、启动程序、审批流程、具体要求等方面进行细化和规范,同时设计制作了40余种涉及调查措施使用的规范性文书,对不同调查措施的审批进行再细化、再明确。
福建省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负责人告诉记者,为了更好地检验和完善各项调查措施,该省把拟出台的制度和文书初稿以参考资料形式印发全省,让各地在实践中发现问题,省纪委监委在此基础上加以完善,确保各项制度能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在查办全省留置第一案中,我们积极探索、全要素运用各项调查措施,高质量完成审查调查各项工作。”德化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县监委主任林明义介绍,在办理辖区内某国企两名财务人员涉嫌侵吞巨额公款一案中,县纪委监委全面使用12项调查措施,其中谈话9次、讯问34次、询问65次、查询47次、冻结账户15个、调取资料1000余份、查封1次、扣押2次、搜查1次、勘验检查1次、鉴定2次、留置2人。
善用:助推案件调查突破
当前,违纪违法案件呈现作案手段日趋隐蔽、案情复杂等特点。合理运用调查措施,往往成为案件突破的关键因素。
2017年12月29日,莆田市荔城区监委挂牌成立不久,就收到一封反映该区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原主任、北高镇服务队原队长林振伟涉嫌受贿问题的举报信。经细致分析研判后,区纪委监委立即成立核查组。
核查组在外围摸排时了解到,林振伟长期在基层工作,且善于伪装,日常履职中遇到管理服务对象送钱送物情况会“大义凛然”地拒绝,在长达12年的违纪违法活动中隐藏较深。
为了避免打草惊蛇,核查组采取查询、调取两种措施,掌握了林振伟相关资产信息和分管工作基本情况,并发现其在北高镇任职期间,分管工程项目建设、农村“两违”整治等工作,且在一段时间内突然提前还清房贷并购买了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小轿车。
掌握重要证据后,荔城区纪委监委对林振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立案审查调查,并按程序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福建省各级纪委监委在使用12项调查措施中,谈话、查询、调取作为经常性的调查取证手段使用最多。监委对相关案件立案调查后,询问、讯问、扣押、冻结等措施使用也比较普遍;搜查、查封、鉴定、勘验检查、留置等措施在确有必要时采取。
“12项调查措施之间环环相扣,要根据办案需要合理运用,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邵武市监委委员吴天飞认为,可以根据不同职责、不同对象、不同情形,按相应程序分别采取不同种类的调查措施。吴天飞转隶前为邵武市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有24年从事职务犯罪调查的工作经验。
比如,德化县监委在查办辖区某国企财务人员涉嫌贪污案时,就碰到一个难题:涉案人员通过伪造大量会计账目并仿冒笔迹签批来套取公款。由于作案次数多、时间跨度长,许多笔迹是否仿冒甚至连当事人都无法辨认。最后,调查组通过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和司法会计鉴定,对涉嫌仿冒笔迹签批和涉案会计账目材料进行鉴定,证实了涉案人员仿冒他人笔迹签批的行为,准确计算出贪污的数额。
霞浦县纪委监委在办理下浒镇计生办出纳许含禄涉嫌挪用公款案中,鉴于案情事实较为简单,当事人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且思想稳定,调查组一致认为没有必要对其采取留置措施,而是有针对性地使用了谈话、询问、讯问、勘验检查、扣押等5项调查措施,就顺利完成调查取证工作。
慎用:严格规范审批程序
“有调查措施,必有监管手段,我们通过建立健全内控机制,让调查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福建省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省按照调查措施的严厉程度,以及日常工作是否频繁使用等情况,细化审批权限,将调查措施分为重要性、限制性、一般性等三类进行管理,不同类型的调查措施明确由不同层级的领导负责审批,未经审批不得使用。
3月24日,龙海市纪委监委经研究并报龙海市委批准,给予龙海市委台工办主任吴志鸿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涉案的民营企业主郑国章作为“两非”人员(非中共党员、非公职人员),因涉嫌挪用公款犯罪和行贿罪,一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这起案件既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又涉及‘两非’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们坚持依纪依法、审慎稳妥。”龙海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监委主任陈群伟说。2017年12月29日,龙海市监委挂牌后的第二天,针对巡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立即成立核查组,对吴志鸿展开调查。经初核,发现吴志鸿与郑国章涉嫌合谋挪用公款数百万元。
“郑国章是重要涉案人员,必须采取措施!”彼时,监察法还没有正式颁布实施,能否立案、怎样立案?如何采取留置措施?程序如何严格规范?一系列问题摆在调查人员面前。
经过讨论交流并请示上级有关部门,调查人员找到了相关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监察法草案中均有规定,监察机关可以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采取留置措施。
2月23日,经研究并报漳州市监委批准,龙海市监委宣布对郑国章采取留置措施。郑国章到案后,主动交代全部犯罪事实。
搜查、留置、扣押等涉及限制人身和财产权利的调查措施,群众关注度高,使用不当容易产生负面影响。福建省纪委监委对关键措施文书的使用实行统一集中登记编号,加强日常审核把关,实行一件一登记、一事一备案。
据了解,为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福建省纪委监委不仅制作了多种权利告知书、内容通知书,还进行情况通报等,既维护被调查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也有效保障相关各方的知情权。比如,在首次讯问被调查人和询问证人时,要求调查人员应送达《被调查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冻结、扣押金融财产后,应及时向相关人员送达告知书,并允许其提出出售相关财产等申请;在采取留置措施时,一般情况下应向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送达通知书,此外还应向组织人事、上级主管单位等通报,涉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的,还应当向人大或政协机关通报。
来自福建省纪委监委的数据显示,截至3月底,全省各级纪委监委全要素运用12项法定调查措施和3项提请协助措施,其中谈话3760次、讯问974次、询问1898次、查询4279次、冻结16次、调取1351次、查封10次、扣押105次、搜查64次、勘验检查7次、鉴定23次、留置91人。(记者 陈金来 通讯员 熊纪通 姚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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